2020-03-17
东莞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涉水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的要求,切实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优化全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助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东莞滨海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9−2035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的“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完善环保长效管理机制,推动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推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的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涉水企业是指含有电镀(包括配套电镀和线路板)、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金属表面处理涉水工艺的企业。


三、工作目标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以“控制增量、优化存量”为原则,以有效提升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实现污染物产排污全过程精准管控为主要目标,围绕“三个整治导向”,通过严控企业增量,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合理规划,推进新增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及工业集聚区配建工作,促进基地外存量企业入园;综合运用规划管控、分类管控、标准管控、智能管控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现有基地和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涉水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到2021年底,全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涉水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二)阶段目标

1、2020年6月底前,全面规范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开展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污染现状核查,完成现有基地外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确定搬迁入园名单、整治提升名单和淘汰关停名单;落实现有基地整治提升工作,并通过验收。

2、2020年12月底前,各镇街全面加强对基地外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采用节能环保型工艺技术和设备;规范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推动企业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加装全过程智能化监控系统;深入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力量,推动行业改造提升。

3、2021年12月底前,基地外企业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集中整改,所有列入整治提升计划的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相关企业完成整治工作,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现有基地运行良好,稳步推进新增表面处理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及工业聚集区配建工作,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逐步集聚搬迁入园;拟入驻基地企业严格落实过渡期间环境管理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严控企业增量,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1、全面规范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东环〔2018〕295号)等文件要求,自2020年起不再审批工业集聚区外新建、扩建涉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市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执行)。对整体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的虎门基地、长安基地、沙田基地,在完成整治提升前,暂停审批基地内所有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项目。对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零排放”建设项目审批从严把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二)合理规划布局,推进新增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及工业集聚区配建工作

2、积极推进新增基地及工业聚集区配建工作

根据《新增表面处理环保专业基地选址条件指引》(附表1),在适宜区域积极探索集中封闭式环保专业基地开发模式。优先在大朗、茶山、黄江、石排、塘厦等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相对集中的镇选取1-2个试点,高标准建设生态型、集约型的现代化环保专业基地。试点以外的镇街(园区)在满足基地选址条件前提下,也可申请新增集中封闭式环保专业基地,依法依规完成基地规划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同时,结合东莞市工业集聚区的布局和建设,推动工业集聚区内配套建设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区域的工作,条件具备的工业集聚区可划定专项区域,一定范围入驻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各镇街(园区)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与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3、高标准运营管理新增基地

新增基地优先选用新建方式(石马河流域、茅洲河流域除外),也可借鉴顺德改革创新实验区改造模式,利用现有村、镇级工业集聚区,结合各镇街(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改造升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根据《新增表面处理环保专业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指引》(附表2)及实际情况确定基地的运营模式和实施办法,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实施科学全方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4、大力促进基地外存量企业入园

对现有基地的承载能力进行合理统筹,以就近管理,便于搬迁为原则,对基地外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倒逼企业进入现有环保专业基地。特别是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流域金属表面处理存量企业及生产废水“零排放”企业能入驻基地统一监管。(各镇街(园区)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新增基地结合《新增表面处理环保专业基地企业准入条件指引》(附表3)制定基地环境准入清单并对外公告。建立引导入园机制,按照基地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整合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入园,鼓励中小型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通过联融结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入园,加快推动“个转企”、“小升规”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提高企业进入基地生产的积极性,对主动搬迁入基地企业给予支持,为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实现简化快捷办理,基地内外实行差别化环境准入和监管政策。(各镇街(园区)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拟入驻基地企业整改过渡期间环境管理要求

对拟入驻基地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落实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由企业承诺采取能够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可通过建设有效的智能化环保管理监控设施、委托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对其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业化管理等,建好整改档案,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实现废水全面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三)多手段全方位管控,推进行业改造提升

6、全面开展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污染现状核查

2020年9月底前,以镇街(园区)为单位,落实属地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专项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最终形成整治名单,明确整治对象、数量、时间、范围和措施,制定本镇街(园区)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整治工作细化方案,通过网上公示,进行清单式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与信息化局配合,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7、按时落实现有基地整治提升工作

按照《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持续推进现有基地整改工作。在对现有基地详细调查基础上,制定“一园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完善现有基地专项规划备案或审批手续,组建基地综合管理机构,2020年6月底前现有基地按照“一园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将各项整改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并完成整改验收。(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麻涌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东莞供电局等配合)

现有基地每隔五年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基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麻涌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对不适宜原址整改的虎门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B区及长安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A区,研究推动整体搬迁或引导退出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街属地负责)


8、积极引导企业采用节能环保型工艺、技术和设备

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对照推荐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节能环保型工艺、技术和设备指引》(附表4),采用节能环保型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生产流水线、关键生产环节、单台(套)等多层次智能化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线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手动线。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9、指引规范企业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按照《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指引》(附表5)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作,设置规范化排放口,保证废水、废气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督促企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重点包括表面处理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槽液槽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染料涂料废物,反渗透浓缩液、超滤浓缩液、蒸馏结晶物等)按照相关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贮存管理,并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其他文件规定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报属地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将监测结果信息公开,在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10、持续推动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

企业按照《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生产现场规范化指引》(附表6)中要求在生产区的设备安装、管线布设、防腐防渗、原料暂存、应急措施、厂区雨污分流、排污口设置、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督导企业做好新鲜水、中水、污水、固废等方面的台账。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其他文件规定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报属地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将监测结果信息公开,在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11、全面推行全过程的智能化监控系统

根据“先试点、后推广,先重点、后全面”的方式逐步完善现有基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基地各排污口、重点污染源等的监控,建设可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环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基地内企业的用水、用电、排水、排气等情况的全程监控,建立全方位立体监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相关镇街属地负责)


2020年年底前,全面推动基地外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加装全过程的智能化监控系统,在企业用水、排水、回用水处理关键节点加装监控设备,计量能耗情况,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精准溯源及精细化管理的信息化数据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及重点区域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正门处设置电子环境数据公示屏,实时向公众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未入驻基地的“零排放”企业,在全过程的智能化监控系统基础上,生活污水总排放口处要进行电导率实施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由企业按日对pH值进行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12、深入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强化对传统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绿色升级改造,推动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按照轻重缓急、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等原则分批次发布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涉及重金属排放的表面处理企业每五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其他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力争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最终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13、全面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体系

完善政府、基地和企业三级环境风险事故、安全生产联防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各相关镇街属地负责)


14、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2020年年底前,推动东莞市表面处理行业协会的设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力量,积极开展行业内技术交流,树立一批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发挥示范效应,积累行业污染治理先进成熟技术案例,推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环保标准化管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促进全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市环保产业协会牵头,各镇街(园区)属地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充分认识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根据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同时要综合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性监测、严格排污许可及加强后环评审核等手段依法倒逼企业开展整治工作,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统筹督导,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各镇街(园区)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合理计划安排环保专业基地开发建设、前期手续、建成投产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各项整治措施牵头单位定期反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高效推进整治工作进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立法工作。对重点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生产设备升级、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等项目,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资金支持,扶持企业良性发展;在税收、用地、用电、融资等方面支持新增基地建设项目,对项目审批提供绿色通道;支持“零排放”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区域协调、排污指标转让等市场行为,获得排污量指标,在确保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情况下,实现废水达标外排;对未完成整治企业要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信用联合惩戒、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加快制定《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对承租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房东(含转租人)和工业园区管理者的相应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从严追偿污染企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建设智能巡查,严格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监管执法重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东环〔2019〕220号),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推动5G通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领域的融合应用,通过“双随机”抽查、差别化监管、清单式监管、全天候监管、异地交叉监管和线索溯源监管等措施,构建形成“人防+技防”的监管执法总体布局,施行以科技监控、数据监管为核心的智能信息化监管执法新模式,基本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强化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管理,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组织开展金属表面处理企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落实最严厉、最震慑的生态环境违法惩处,倒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四)广泛宣传引导,多方协同监管。加强对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利益相关方的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大力宣传建设环保专业基地的意义,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自觉进入基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整治企业名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不断加大环保志愿者、媒体的参与力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多途径收集环境违法信息,开创监管执法齐抓共管新局面。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范市镇两级有奖举报政策,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管,拓展监管触角和覆盖面,切实把有奖举报打造为东莞环境监管的品牌。


(五)发挥社会力量,提升治污效能。推进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专业运营、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专业化服务综合发展,促进环保产业链上下游整合,积极发展环境服务综合体;补齐治污基础设施短板,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应对较高浓度污水处理能力;对污水管网进行协同巡查监测,对异常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减缓对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鼓励现有基地配套污水处理厂,积极寻求电镀废液、废弃包装物等协同处理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固废、危废处理处置能力,加快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项目建设进度。


(六)引入社会资本,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合理的市镇两级财政投入分担机制,各镇街(园区)要落实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综合整治及相关经费,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压实环保资金支出责任,确保整治资金按时到位。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环保专业基地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环保专业基地建设运营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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